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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面子”的乡村治理——对桂中南一村落纠纷处理的人类学考察

刘坚 质化研究 2021-05-22



人类学对“面子”研究由来已久。在新时代如何继续“面子”的作用进行有效的乡村治理呢?作者尝试以乡村治理手段之一——“面子”为角度,以桂中南某村落的农民生活实践的纠纷为切入点,探讨在社会变迁的背景下,对“面子”在乡村社会治理过程中的运行机制进行阐述和探讨。

作者:刘坚

来源:《广西民族研究》,2020年第6期

摘要

“面子”是一个很重要的社会控制方法,在乡村治理中具有积极的功能。乡村干部可以通过日常生产生活的互惠以及提高个人社会地位和威望的方式,获得“给予”和“亏欠”所形成的“社区性货币”,以此积攒“面子”。在乡村治理过程中,他们可以发挥“面子”能够自律个人行为,影响个人行为取向和形成积极行为导向的特点,公平合理地处理乡村纠纷和各种社会关系,从而取得良好的乡村治理效果。

关键词

面子; 乡村治理; 村落; 纠纷;


作为我国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治理,在加强乡村治理工作中,需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它表明乡村治理一方面需要国家制度的供给和资源输入,另一方面也需要借助乡村社会自身的文化资源。在生于斯、死于斯的熟人社会里,当“制定数百上千种法律、法规,试图使社会生活走向法制轨道;人们也忙于把现代管理制度引入行政、经济和事业部门,试图提高工作效率,但人们很快发现,这些匆忙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同样匆忙引进的管理制度不是一头撞到人情的软墙上,就是跌倒在各种有形或无形的关系网络中……”[1]时,即使“国家试图将自己的一套政策法令落实到乡村社会时,基层的社会一般不会直接地接纳,而是依照自己的理解来使这些政策法令变通性的实施。”[2]140诸多人类学方面的著作表明,在理想状态下,作为乡村社会自身秩序之一的“面子”,是一种自我认同和社会认同的复合体,在乡村治理中发挥了很好的社会控制作用,它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民众的福祉,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影响深远,它“与人情一起构成了人际关系的润滑剂,是维护社会团结的重要机制”[3]69,并成为“中国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日常生活中使用最频繁的三个词语”中的一个,不愧为中国社区中五种社会力量(扩大家庭、政府职能、孝、脸面和道)中的一种。[4]3~5可见,正确理解“面子”所包含的意思,使用好“面子”这把治理工具,会发现“面子”就是一把钥匙,它可以打开藏有许多重要品性的密码箱。[5]11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乡村社会日益受到现代化冲击,必将使得“面子”这种软性社会控制受到影响,这对传统公序良俗维持的乡村治理产生了较大影响,而这种影响又会导致乡村社会治权的弱化。[6]那么在新时代如何继续发挥乡村内生秩序——“面子”的作用进行有效的乡村治理呢?为此,本文尝试以乡村治理手段之一——“面子”为角度,以桂中南某村落的农民生活实践的纠纷为切入点,探讨在社会变迁的背景下,对“面子”在乡村社会治理过程中的运行机制进行阐述和探讨。

 

有关“面子”的研究概述与研究路径

对于人们日常生活实践中存在的一种文化现象——“面子”,人类学对“面子”研究由来已久,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美国学者戈夫曼(E.Goffman)在其戏剧理论中首先提出并界定了“面子”的概念后,引起了学界的关注,随后Alexander提出情境形象认定理论和Tedeschi的印象整饰理论也是继承戈夫曼的观点发展而来,是较为完整的概念理论。此外,还有Kelley和Thibaut的社会交换理论、Festinger的认知失调理论以及Heider的人际理论等,对面子都有相关解释。但是,正如鲁迅先生所言:“‘面子’是一个较为口语化的概念,其内涵是丰富而又模糊的,如果你不去想它,则它在日常生活中存在且确实运作着,然一旦你思索它时就会开始混淆起来,想的愈多,混淆得愈厉害。”[7]127~131所以,不少学者又从关系管理、“面子”构建、关系交往等角度,试图将“面子”的阐释纳入到更为合理的解释框架中,西方学界对“面子”的研究呈现出了多轨迹发展的趋势。而国内学者,如胡先缙、何友晖、金耀基、黄光国、翟学伟等国内学者,他们或结合传统中国社会的典籍,或参照有关历史资料,或与传统文化结合起来,从社会心理学角度分别考察“面子”的起源、与“面子”有关的概念、“面子”的功能、“面子”的获得、“面子”与社会控制的关系等,为进一步经验性的研究提供了基础。有的学者则对上述学者的研究进行了详细地梳理,[8]具体如下:

 


不过,在这些研究中,大多偏重于“面子”的概念,而以文化和社会关系为角度展开研究的成果中,如何把“面子”和乡村治理联系起来的实证研究逐渐得到一些人类学者的重视,其中,朱晓阳以云南滇池附近的小村为例,以“报”“面子”角度,探究关注小村内的纠纷、调解和惩罚;赵旭东则以华北李村展开实地人类学田野考察,探讨乡村社会中权威的多元性及其建立过程和调解,试图在国家法律和地方“习俗观念”中找到可以沟通和相互可以和谐运作的途径,其中的“习俗观念”就包含有面子的内容;此外,陈柏峰[3]、杨懋春[9]、黄树民[10]等还认为“‘面子’代表了一整套的行为互动法则和社会控制机制,贯穿了个体社会化的全过程,基于羞耻感的作用,‘面子’成为了一种有效的惩罚机制,以他律的形式约束着个体的行为”[11],不仅如此,与道德、法律相比,“面子”的控制范围更广泛,因为道德和法律的作用仅仅是消极的阻止或压制,尽管带有一定的预防性质,却不像面子一样还能通过积极的社会赞许和认同发挥特定的行为激励作用。换言之,“面子”是一种动机性的心理建构。[12]可见,对于“面子”的正功能,这些学者是有所觉察的,其结论是在特定的纠纷或行为环境中“面子”能够起作用,但是“面子”作为文化的一个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在乡村治理过程中是如何与现代社会各种制度进行调适,从而对乡村进行有效治理,仍鲜有踪迹可循,而这正是本文对相关研究的一个深化。首先,笔者尝试从农民日常生活实践中的纠纷出发,分析“面子”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其次,把“面子”纳入到文化调适的视野,分析在处理具体纠纷过程中“面子”的运行逻辑。即本文试图进入到乡村纠纷处理的逻辑机制,从文化调适角度来研究“面子”作为一种乡村治理手段与村庄社会秩序的关系。文章的落脚点在于,在社会变迁的背景下,乡村治理如何通过“面子”这种内生秩序实现社会治理功能的。

 

C村:一个桂中南村落

C村是桂中南地区的一个壮族聚居村落。从调查情况看,C村属于广西南宁市武鸣区双桥镇,该村有10个自然屯,13个村民小组,总户数1236户,人口3975人,全村96%以上人口是壮族,主要有卢、李、林、阮,陆、韦等6大姓氏,土地总面积26平方公里,耕地总面积4684亩,林地面积9044亩,是一个典型的人多地少的壮族村落。在多姓氏的壮族村落里,基本上每个姓氏都有自己的祠堂,个别大姓如韦姓,除了C村之外,他们还联合其他村落的韦姓村民,大家共同出资建立了更大、更宏伟的祠堂,这种祠堂一年365天香火不断。这些祠堂的建筑除了有大小之别外,格局基本一样,厅堂正中有祖先的牌位,在牌位前摆放有香炉,门前支撑厅堂的柱子都写有各种意义不一样对联,在对联外侧一般有对本祠堂姓氏祖先的歌功颂德的文字记录,以及祠堂建立捐赠者的名字和金额等。从这些记录的信息看,内心会产生一种传统式微的感受,也就是在C村,有着通过这些文字,借助权威教化着村民,使村民能够凝聚在一起,不因村落里的纠纷而分崩离析的历史,同时,也是这些历史文字鼓励着村民不可为了一己私利,而有损了圣贤所教导的道德目标。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位于城乡结合部的C村,2013年开通的南武城市大道横穿该村,使原来处在被遗忘角落的C村交通便利了,作为南宁向武鸣区发展的桥头堡,C村所处的位置很快成为南宁市未来发展的方向,如:南宁花花大世界景区落户此地,农家乐旅游、各种形式的加工企业在此落地生根,国家规划的贵南铁路横跨村落南北……种种利好政策和良好的投资环境,使C村土地瞬间升值不少,不少村民通过政府征地拆迁补偿,获得一笔不菲的收入,曾经对土地多一点、少一点都无所谓的C村村民,在土地利益的驱动下,变得寸土必争,村民间因与土地相关的纠纷数量逐年上升,但这些纠纷不在祠堂里解决了。与此同时这些不断发生的土地纠纷,使得强调和谐秩序、村民团结的意识变得淡泊。但是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在数量众多的土地纠纷中,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纠纷数量微乎其微,负责C村调解工作的卢副主任告诉笔者,能有这样好的调解效果是有秘诀的,这其中的秘诀就是:“面子”,也就是因为他在村民心目中很有“面子”,在他处理这些纠纷中,纠纷当事人给他“面子”,使他能顺利处理好这些纠纷,在村子里把纠纷解决好了,转移到司法机关的这类纠纷自然就少了。在他看来,乡土社会的人际关系很难按照现代法治原则运作,更难以按照现代官僚制的方式运作,相反“面子”在C村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长期以来以血缘和地缘为社会结构主导的C村,正是得益于“面子”的社会控制功能,使村庄社区性规范和价值得以维持和再生产。

 

C村鱼塘之争与“面子”表达

(一)鱼塘之争


在一个讲求“面子”的社会里,争取更多的“面子”与保护既有的“面子”都是生存之道,“有面子”是社会给予的正面价值,失去“面子”不只失去原有的生活特权,也等于遭到社会排斥,虽然“面子”不是中国文化的特产,但“爱面子”的文化特质则特别突出,引起的“面子”纠纷也何其多,发生在C村的鱼塘租赁之争就是其中的一个缩影。

 

C村7大队西南端有一个约2亩地左右大小的鱼塘,这场纠纷当事人阮某(为保护案例中的当事人隐私,笔者只写出姓氏,下同)于1997年~2007年,与7大队签署鱼塘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阮某租用7队约2亩的池塘养鱼,按年缴纳租金1200元给大队,合同到期后,阮某要把鱼塘使用权交还给大队,但是在合同到期前,在没有得到出租人(C村7大队)的同意情况下,阮某擅自把鱼塘的使用权转租给同一大队的村民李某,而李某在使用鱼塘期间,并没有和本村大队签订新的鱼塘租赁合同,也没有交纳租金给大队。2018年初,在7队队长陆某向李某主张大队对鱼塘的权利时,李某对队长主张的鱼塘使用权的诉求置之不理,继续在鱼塘投放鱼苗。为了方便管理鱼塘,李某还从别处运来泥土,导致鱼塘被泥土填埋了约半亩,大队队长多次和李某沟通,希望李某能把池塘退回给大队,并恢复原状,或者李某与大队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但李某始终不愿意退回,也不愿意与大队签合同,理由是:“村里也有很多村民非法使用村里的公共林地,为什么其他村民可以占用,我就不可以吗?如果占用林地的其他村民不退还林地给大队,我也不退,否则就太没有‘面子’了。”而陆某自2018年初担任队长以来,为了履行竞选承诺,致力于解决大队里的历史遗留问题,以提升在村民心目中的地位,然而两年过去了,对于该鱼塘的合同租赁纠纷迟迟得不到解决,队长认为:“李某不配合我的工作,没有给我‘面子’,让我在村里丢‘面子’,如果李某还不配合我的工作,我会不惜采取‘一切必要’手段解决此事,否则我以后还怎么在村里做事呢?”俗话说:“输人不输阵,输阵面无光”,“佛争一炷香,人争一口气”,一时间,队长与李某的关系紧张起来,一场因鱼塘的租赁纠纷演化为队长与村民的“面子”之争。

 

关于鱼塘租赁之争是7大队历史遗留问题,这个事件随着陆某的上任,不断提出收回鱼塘使用权而变得越来越突出,成为当下大队村民一个茶余饭后热议的事情。在笔者多次访谈中,明显感受到站在不同的角度上会得出对同一事件不同的看法,也表明这是一件看似简单,但有着很大争议的纠纷事件,事件当事人都有着争夺自己利益的博弈策略,此时最需要同一地方精英出面作为调解人,那么,“矛盾最后的结果必定是‘看在我的面子上’”[3]20,正如卢副主任所说:“分析好各方的诉求,可以理清各方与我‘互惠’节点,进而我的‘面子’就有机会派上用场了。”

 

(二)纠纷当事人关于“面子”的诉说


从7队队长陆某开始对这个鱼塘提出诉求以来,已经有1年多时间了,为什么这件纠纷在7队还不能得到圆满解决呢?为了弄清事情的来龙去脉,笔者分别采访了事件当事人李某和7队队长陆某,以下是笔者对他们采访记录的总结。

 

1. 李某的诉说


笔者在采访李某的时候,李某向笔者道出了憋在他心中的苦水,李某提到:“村里还有很多人占用了村里的林地、荒地,甚至占用公共道路种植蔬菜、瓜果之类的东西,队长都不去找他们,纠正他们的行为,却三天两头来找我的麻烦,如果队长找我要什么,我就给什么,我的面子往哪里搁,别人还觉得我是好欺负的,以后我还怎么在村里生活,实在要退出鱼塘也可以,那就让队长把队里违规占用的行为都一起处理,别人退,我也退。”在李某看来,让自己没有“面子”的事情不能做,否则以后的生活更没“面子”,要没“面子”,大家一起没“面子”,即:队长把大队里违规的行为一并处理。

 

2. 队长的诉说


对于李某的诉说,队长陆某却不认同,队长说道:“我刚上任7队队长,队里有很多历史遗留问题,也确实存在一些村民违规行为,虽然是前几任队长遗留下来的,但那些村民的事情我也是要处理的,饭要一口一口吃,事情要一件一件处理,我一个人的精力毕竟有限,他(指李某)的事情和其他事情不一样,他现在占用的鱼塘,队里是有合同备案的,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是大队和阮某签的合同,他和阮某私底下转让合同,是没道理的,我念到和他乡里乡亲的,我不想把事情闹到法院,毕竟撕破‘脸面’对谁都不好,但我上任时对全队村民是有承诺的,就是要维护好集体的财产,他非要在这件事情上让我这个新上任的队长在队里丢脸,如果他还一意孤行,那也怪不得我要采取其他措施了,没有点威信,以后我这个队长没法在队里做事。”从队长的话语中,笔者感受到队长的焦虑和决心,其根源在于事情处理不好,他就没面子,在他任期内,村里就没有人信服他,就有可能成为有名无实的队长,而这就使他必须要有解决这起纠纷的决心,否则他将陷入到尴尬的泥坑之中。

 

由于李某和队长陆某都为了“面子”,双方不肯做出让步,使得这起因租赁而引起的纠纷迟迟不能得到解决,无奈之下,队长只能求助C村负责调解的卢副主任,卢副主任了解事情来龙去脉后,经过多次细心、耐心的调解,按照法律法规、村规民约,凭着他的“面子”,这起纠纷得到了较为完满地解决。事后,卢副主任向笔者道出了他在处理这起纠纷的行动逻辑。

 

“面子”在乡村治理中的运行基础


要使“面子”在乡村治理中得以运作起来,第一、乡村治理运作者得先有“面子”,而要有“面子”,就必须通过一些方式积攒“面子”。第二、攒够“面子”的运作者必须按照当地的一套逻辑规则,依靠运作者的“面子”进行乡村治理。这种运作基于这样的考虑,“面子”是一种衍生性资源,可以用于交易,先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将来他也可以获得别人的帮助;“面子”还是一套地方知识,是一套不成文的被地方人们所遵循的惯例,它可以把这种关系延伸到其他方面,在遇到纠纷和争吵的时候也会互相帮助。也就是说,从“面子”角度研究乡村治理,“面子”的积攒是乡村治理得以运行的基础,是一种未雨绸缪,积攒“面子”,以备不时之需的策略。一般来说,“面子”的积攒主要通过以下几条路径。

 

(一)互惠:给予和亏欠


社会交换理论认为:一切社会活动都是在追求能够满足个人生活所需的各种资源。“面子”行为是社会行为的一种,“面子”本身就是社会交换的产物,所谓“架子是自己拆的,‘面子’是人家给的”,就明显地表现出这种给予和亏欠的特质。现实中,要有‘面子’就得先积攒‘面子’,“‘面子’大,人情也大,办事也容易。”[4]6这在一些学者看来就是要攒够“社区性货币”[6]才有“面子”,即在乡村日常生活中,要通过个体之间的互惠或给予,积累“人情”,获得良好的社会评价、声望和地位。“这种互惠的关系是村落社区社会秩序建构的基本原则,而纯粹互惠的关系,可以在人们节庆或日常生活中的相互馈赠礼物中具体表现出来。”[2]127实际上,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互惠以人情和面子为核心的社会关系网络,其背后是一种以不同的人建立的不同关系而做出的不同的资源交换”[2],这种互惠关系其实是相互利益的交换,也就是“你敬我一尺,我敬你一丈”“得人一牛,还人一马,一盒子来,必须一盒子去”[13]291。卢副主任践行着“人情互惠”的原则,早在卢副主任未担任村委委员前,村里的红白喜事、带领村民发家致富、资助村里贫困家庭大学生上学……几乎都有卢副主任的参与。在调查中笔者还了解到村里鲜为人知的一件事情,“2018年,国家有一项针对农村危旧房改造的政策,按照政策规定,要求村民先垫资3万,国家的扶助资金才会下拨到村民账户,C村有户村民韦某资金不够,卢副主任得知情况后,就和韦某约定,由他先借3万给韦某建房,等国家下拨资金到账后,韦某再还钱给他。”实际情况是,待到韦某房子建好后,国家下拨的资金也到位了,但韦某迟迟不愿还钱给卢副主任,还借口说国家还没拨款给他,使他无法还钱给卢副主任,最后这件事情不了了之。面对韦某的违约行为,卢副主任坦荡地说:“也就3万块钱,他不还就算了。”问及以后还有类似的事情是否还愿意做,卢副主任给予了笔者肯定的回答“只要我有能力,我一定帮。”看来“人情、互惠、面子所建构的村民间的关联和社区整合机制,源于村民的授受之间会产生‘给予’与‘亏欠’、‘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并尽可能地维持双方的平衡”[6]。从互惠系统角度看,“个人和个人之间,亲属群体与亲属群体之间,村落与村落之间,区域与区域之间就连在了一起”[14]26。类似的事情在卢副主任身上不胜枚举,也正是卢副主任乐于助人,与村民心交心,他“给予”了很多给村民,村民也“亏欠”卢副主任很多,村民心中的这笔账,是充满了温情脉脉的守望相助,它充满了“人情味”,奠定了卢副主任在村民心目中的地位,由此给卢副主任积攒了很多的“面子”,所以在最近一次村委委员选举中,卢副主任再次高票连任。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村民之间的“给予”和“亏欠”也有失衡的时候。其结果就是双方可能会撕破面子,彼此间不会有互惠的可能了,但毕竟在同一个村里生活,抬头不见低头见,围绕着“面子”的“给予”和“亏欠”,重新进入了每个人心中的“账本”。然而在“给予”和“亏欠”的失衡中,卢副主任并没有因为自己借出去的钱要不回来而与对方撕破脸面,也没有因别人打破了“给予和归还”的平衡而“耿耿于怀”,反而表现出一种“大度”,用自己的损失修复摩擦中被破坏的关系,由此获得村民高度的社会评价和声望,提高了他在村民心目的地位。

 

(二)社会评价、声望和地位


林语堂称面子、命运和人情为统治中国的三个女神。[15]25“面子”代表了熟人社会中广受重视的社会声誉,正如鲁迅先生所说,“‘面子’是‘中国精神的纲领’”,因为“人因社会成就而拥有的声望,是社会对人看得见的成就的承认”[16]57。但权威与“面子”的关系比较复杂,它们是可以互相转化的,“面子”可以带来权威,权威可以带来“面子”,两者并不是同一回事。另外,在村民的面子“账本”里,除了记载“给予”别人多少,还“亏欠”别人多少之外,还记载了“面子”的“等级”,这“等级”的高低就是一种社会评价、声望和地位,具体来说就是:个人能力、日常生产生活与村民的关系、处理公共事务的表现三个方面。

 

首先,从个人能力的方面看,在乡村场域中,一个家庭过得好不好,是评价一个人是否有能力的标准之一,而判断“家庭过得好不好”,家庭的经济状况是一个重要因素,同时,还包括该家庭是否人丁兴旺,子女所从事的是什么职业等等。当然,也有的家庭日子过得不错,但是村民队他们的评价并不是很好,因为他们的收入来源来自“灰色地带(赌博、搞六和彩)”,又或者是在与村民日常交往时,自认为有点钱而趾高气扬,也就是说他们与村民交往不够“艺术”,即:缺乏一定的与人交往的能力,只顾自己,不能与人为善,帮助别人,照顾别人的面子等。在村民看来,这些人过得再好,也不会有什么“面子”。

 

C村卢副主任在个人能力方面表现得非常出色。土生土长的他,高中毕业就外出务工,用自己积攒的钱和人脉,短短的几年时间里,在南宁市开了一家拥有5辆大货车的运输公司,积聚起来的财富,使他成为C村最早建起5层小洋楼和拥有私家车的村民,在其退出公司管理层,转交给其子女打理公司期间,公司业务不断扩大,经济效益愈加明显,“龙生龙,凤生凤”“子女是龙凤,老子还会差吗?”其子女管理公司的才能也赢得了村民一致好评,间接地为卢副主任挣得了“面子”。另外,为了带动村里其他人致富,卢副主任还无息借钱给村民做生意,或者提供各种致富信息……这些有“价值”之物,是个人争取到面子的资源,使卢副主任成为村民眼中的致富能手并赢得“面子”。

 

其次,在日常生产生活方面的优秀表现也能挣到“面子”。例如,为村里的红白喜事做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情;依靠能力当上村干部或老板都会为自己挣得“面子”。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正是因为有优秀的表现,才能在村庄中挣够足够的“面子”而成为权威,成为权威后,又会使自己的“面子”有大量增值的机会。如此循环反复,“面子”和“权威身份”的关系得以相互促进,甚至交融在一起。显而易见,卢副主任凭借自己在外面多年的“闯荡”,成为C村富裕阶层,经常为贫困的村民慷慨解囊,多次为村里的公益事业捐款捐物,是村民眼中的大慈善家。于公于私,在村民心目中的卢副主任都是一位热心肠的人。如此,自然就挣到了“面子”,也为其日后能较顺利地处理村里的纠纷奠定了良好的群众基础。

 

最后,通过积极处理公共事务可以提高在村民中的威望赢得“面子”。能为村里的公共事务呼号奔走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费心费力,2015年卢副主任依靠个人能力,多次往返于C村与城区法庭的路上,把村里历史遗留下来的一些纠纷圆满地解决,为村里挽回了经济损失。这件事情之后,进一步提升了他的威望,以致于发生在C村大大小小的纠纷,如果各自然村的队长无法解决或需要第三方参与调解的时候,都会首先想到卢副主任,在村民眼中,由于卢副主任门路广,能力强,没有他解决不了的问题,而卢副主任则解释为,“并非我无所不能,而是因为在工作中群众给我面子。”

 

由上观之,“面子”作为一种“社区性货币”,它在熟人社会里得到大家的肯定和赞赏,能够流通,是一个人有信用的表现;它不仅不会贬值,还可以留给后人传承,而且传承的多少直接影响着子孙后代在村里的威望和社会交往如此财富效应,使得C村村民对待这种“货币”的态度是:与人为善,努力慢慢积累;及时回馈,小心翼翼“消费”。可见,“面子”对应的是作为社会人的个体赖以立足并与人交往的“社会性价值”标准,也是这种社会性价值实现后所产生的个体效能感和社会评价。即作为一种非正式的社会控制,它依附于个人,本质上是交互性的,通过群体对成员,以及成员之间的相互制约作用,群体成员总是按照群体的规范去行动以保全面子。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能通过“面子”这个机制实现对乡村的有效治理。当然,面子在同一的熟人社区中,才具有上述同构、互通和共享的面子观,而且,随着不同地域、不同时代的变化,面子观所涉及的内容、表现形式,作用也是有差异的。

 

“面子”在乡村治理中的实践逻辑


根据社会交换理论的说法,给人“面子”或保护别人“面子”,都不是只给不取的,“人情留一线,日后好相见”,乃是希望日后得到回报。从此点来看,“面子”的交换法则仍是相互法则的一种,其目的在于给予、亏欠与报的平衡。如前文所述,卢副主任做了大量的“前期投入”,这种投入既有物质上的,也有关系层面的建构,即在他人需要帮助时雪中送炭,这样在他处理村里的事务时,才能得到“回报”,但是在运行“面子”机制时,除了运作者要有足够面子的首要条件外,还要求运作者有一定的权威,能灵活运用“面子”以下几个特点。

 

(一)“面子”能以“他律”的形式约束个体的社会行为


谚语云:树活一张皮,人活一张脸。“它使有些人丢脸,却保护了其他人的名誉。”[6]而且“它比命运和恩惠更有力量,比宪法更受人尊敬。”[15]28“面子”诉求反映的是个体对积极的自我价值的主张。[17]5-46它通常表现为一种受人欢迎的公众形象以及与之相关的一系列属性特征。[18]在一些学者看来,在乡村治理中可以“以脸促治”,通过面子可以产生较好地治理效果[19]。

 

在处理李某鱼塘合同租赁纠纷中,卢副主任向李某指出,“违犯合同的事情不能做啊!你家孩子知道你违法占用鱼塘,他们会怎么看待你这个父亲呢?你在孩子心目中的形象大打折扣,你在孩子面前就没有面子可言了。”卢副主任紧紧抓住“面子”具有积极自我价值的特点,让李某认识到其违法占用生产队里的鱼塘,不仅在自家孩子面前因自己的违法丢脸了,还会使他在自己村里落下侵占公共财产的骂名,有损他在村民中的形象,得不偿失。潜台词就是要李某知晓他的违法行为会损耗他的社会形象,如果他再不约束自己的行为,他就会被村民看不起,会遭到冷落或唾弃,这就是所谓的有没有“面子”,相反,合村规性、合道德性、合礼性就能被他人看得起,就有“面子”。[20]可见,“面子”可以让一个人的言行举止、为人处世、衣食住行等都受到其约束,通过正向“面子”思想,潜移默化地促进村民遵守社会规范,从而达到良好的治理效果。

 

(二)“面子”可以影响人的社会取向


“在他人取向下,传统中国人对别人对自己的批评意见特别敏感,老是要顾全‘面子’,要‘脸’,希望在他人的心目中保有良好的印象,同时,也希望与其他的个人(不限于家族以内的家属)维持和谐而良好的关系,而不愿意得罪任何人。”[21]131在本文的案例中,李某之所以迟迟不愿意交出鱼塘使用权的一个原因,就是他一旦把鱼塘交出的话,他在同为违法侵占村集体财产使用权这群人中丢脸,会被他们视为窝囊、无能,所以,在最初调解时,李某对队长就提出“如果别人不交出违法侵占的公共财产,我也不交”的理由,但是李某不交出鱼塘使用权的话,他内心中也担忧在其他村民眼里无法留下好的印象,也同样没“面子”,这个“结”在李某心中一直纠缠着,正如李某告诉笔者的一句话,“他现在是骑虎难下。”其实在对李某的访谈中,笔者感受到,其实李某一直想“下来”,就是缺一把下来的“梯子”。笔者从村民了解到的是,卢副主任能顺利调解好鱼塘租赁纠纷,原因主要是他曾经把自家的耕田机免费借给李某使用,也曾在生产生活方面关照过李某,如今卢副主任出面调解这起纠纷,正是李某“还债”的机会到了,看来,正是卢副主任当初的“给予”,换来李某今天的“归还”。

 

当地方精英作为不同村庄村民的利益代言人出面协商时,他们之间受情面原则的支配,当同一地方精英出面作为调解人时,矛盾最后的结果是必定是“看在我的‘面子’上,”[3]20但是卢副主任并不是单纯地索回当初的付出,具有丰富业务能力的卢副主任还考虑到李某需要“梯子”的问题。他对李某说了一句让李某得以有脸面下台的话:“李某,就当给我一个面子,把鱼塘交还给大队如何?今后你家里遇到什么难处,尽管对我说。”言外之意,就是说“李某原本可以继续赖着不还,之所以归还鱼塘给队里,是因为李某给卢副主任面子。”如此一来,李某就有了“面子”,即:李某放弃鱼塘是基于归还了卢副主任的“债”,在村民前表现得李某是很讲信用的一个人,这样的人在村里是应该得到认可的,是可以“存储”在村民的账本中的。看来,原本对于李某来说是一件“祸”事,经过卢副主任的处理,反而成为一件“福”事了。

 

(三)“面子”能够激励村民形成积极的情感导向,通过维护面子而实现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


在乡村社会,村民通过人脉积累,增加了“面子储备”,在提高自己信用等级的同时,还可以传递给下一代,作为一种“社区性货币”也存在“通胀”和“紧缩”的可能,为此,就必须养成存储“面子”的习惯,“面子”因而具有积极的情感导向的特点。

 

实践中,卢副主任在做李某的思想工作时,紧扣“李某违法,虽然占了大队的一点便宜,不仅影响了自己在村里的形象,还会影响孩子在学校、在村里的口碑,得不偿失。”卢副主任还现身说法,对李某说:“我在南宁帮别人打工时,在厂里捡到了老板的钱包,里面有几百块,在当时来说能顶我一个月工资,但我没有要,交还给了老板,老板为此很信任我,厂里的主要业务都交给我做,我因此有机会了解公司的运作模式,并积累了做生意的人脉。事后我想,如果当时我占了那点便宜,估计也没有我今天的公司。”卢副主任的言外之意,就是让李某知道,做事情不可因小失大,要积极维护好自己的形象,储备好自己的“面子”就有得到“回报”的机会。李某听了卢副主任的一席话,也表示会给孩子一个好的表率,积极配合队长陆某的工作,使李某和大队的矛盾有缓和的希望。由此看来,“面子”衍生出的无形的价值评价和褒贬制度,从宏观角度看,可以规范乡村治理,从微观角度看,可以渗透到私人领域,影响村民的生活细节,通过维护“面子”,在实现个人价值时也可以实现社会价值。

 

总之,“面子”作为无形的规范是一种迅速有效的社会控制,而社会控制的目的就是要维护社会体系的稳定、整合和均衡,谁打破这种平衡,就会遭到“处罚”。而“讲面子”的心理有利于维护中国人人际互动的和谐,是中国人自尊和自我意识得以实现和满足及获得荣誉感的较佳途径,是维系中国人人际关系的重要工具。[22]187~188“道德性的面子”更体现了社会互动中的自律性。[23]289对于不遵守“面子”规矩的人,切断联系,让他遭到失去“面子”的“处罚”,一次体现良好关系的行动,使其能够在社区中挣得“面子”,最终使乡村秩序得以良好地维持。

 

结语


人情、“面子”、关系网是中国人行为的特征,也是中国传统文化重要的组成部分,与其他文化一样,人情、“面子”、关系网无不处于变更之中,“从传统文化上看,中国人的社会是一个极其强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情面作为在这种关系中形成的一种符号不能不引起中国人对它的重视和运用,时代的变迁,制度的变更,社会的进步曾使它们在用法上不尽相同。”[4]30同时,对于对法律规矩知之甚少的农民来说,法律与其日常生活是相对隔离的,法律有着一套系统的程序、规则和逻辑,而这些都是农民所不熟悉的,农民赖以生存的规矩、惯例、风俗和经验与法律之间有着不可忽视的差异。因此,我们可以通过惯例、自治的规范、人情事理来加以调整人们的行为,使国家的法律和固有的内生性文化得到有效调适,成为当地人所接纳的形式来运作,事实上,每个人都有其做“面子”的策略,以避免破坏和别人之间社会关系,这就是奥格本所说的文化调适。

 

总而言之,透过“面子”所产生的社会约束力量是毋庸置疑的,对个人行为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作为一种积极的、低成本的控制机制,面子建构的则是较高标准的规范,作为一种社会生态,“面子”是社会秩序形成的基础,是维持社会良性运转的根基。毕竟,农村的纠纷,特别是熟人之间的纠纷,很少关乎权力,纠纷双方争夺的主要是利益和“面子”,即“依附于社会的自尊”。[24]243

 

有意义的是,C村干部在日常生产生活中,通过互惠形式,在村民互动中形成“给予”和“亏欠”的平衡,而且“与法治社会中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有所不同,村庄生活中面子的这种平衡,它不是短时间段的,而是长时间段的。”[3]32村民把这种“给予”和“亏欠”存储为“社区性货币”,以此来积攒“面子”,借助“面子”的道德习俗,在乡村社会形成“脸面”的社会习俗控制。实践证明,“村干部多面人的角色实际上并没有使乡村秩序的维持出现危机,还缓解了国家权力在向乡村渗透中与乡村习俗观念上的碰撞和冲突。”[2]140

 

不可否认的是,各地对于“面子”的理解存在差别,以“面子”作为控制的手段也可能产生一些负功能,甚至还有人进行“面子”规避。我们也不能假定每个人都十足十地遵照人情的规范“做人”或行事,因此,单纯借助“面子”的习俗控制不可能达到良好的乡村治理效果。C村的实践表明,在乡村治理中,需要依靠多种权威,借助权威的“面子”,灵活运用“面子”的社会控制机制,把法律、习俗等有效地整合起来,形成自治、德治、法治的治理体系,才能达到良好地治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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